黄永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
司法兰亭会六周年特别推送。黄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曾在法院工作;长期任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的立法和研究工作;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等。学术成果主要有:《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专著)、《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合著)、《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译著)等及学术论文数篇。年,我作为访问学者到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进行证据法研究工作。除了研究课题之外,这期间另一项重要收获,就是发现了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并最终将其翻译成中文出版。作为一本法律社会学著作,来自纽约大学心理学系和法学院的泰勒教授根据他在美国芝加哥地区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解答了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一问题。通过阅读本书,我们可以体会到,在各种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因素中,威慑等功利主义的因素作用甚微,合法性等非功利主义因素才是更重要的动因。人们实际上会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进行评价,并进而决定自己是否认同法律和当局的合法性,是否遵守法律。如果他们觉得这些经历符合自己的道德价值观,特别是觉得法律当局对纠纷或者问题的处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他们就会认同当局的合法性,并自愿遵守法律或者服从当局作出的裁决。换言之,要让人们认同法律的合法性,自愿遵守法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立法和执法要具有“可见性”、“可审视性”。这是译者对本书观点的最深切的体会。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的分布并不是均衡的。法学家拥有创造法律知识和理论的权力,立法、司法者拥有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夹在两者之间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由于社会阶层、利益以及法律知识技能、思维方式的差别,法学家、立法和司法工作者等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运作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律职业群体能够根据系统深入的法律理论和娴熟的法律操作技巧开展工作,而普通民众却只会凭借日常的生活经验和对法律的直觉行事。这种身份、法律知识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使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三明治”结构。从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夹在这种法治“三明治”结构中间的普通民众只是立法和执法活动的对象。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潜意识里,往往首先预设人们应当遵守法律,应当服从当局作出的裁决。这种假设作为立法和执法的背景性知识,往往很少受到人们的质疑。但实际上,民众并不愿意被动地、毫不保留地接受法律的理论或者法律制度,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标准做出独立的判断。要判断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具有权威,其标准并不掌握在法学家、立法者或者法官手中,而是掌握在社会公众手中。社会公众——而不是立法和司法者——才是建设法治权威的真正主体。将法律“强加”于社会公众身上并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法律要树立权威,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百年以来,我们不断解构传统的法治观念和尝试建设新型的法治权威。这也使我们的法律传统、理论乃至制度都一直处于繁复的变化、整合当中。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转型、价值观念激烈变化的时期,新的制度总是面临如何才能被社会接受的问题。舶来的理论也需要与我们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嫁接以实现本土化。这实际上是“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在更大时空范围的展开。对此,理论界不时提出一些颇有建树的解决方案,但毫不讳言,也有很多沦为与“头脑风暴”类似的东西。实际上,如果将我们的法律制定、法律运作过程变成一个具有“可见性”“可审视性”的过程,解决问题并不是非常困难。一方面,我们必须使立法和司法变成“可见”的过程。也就是说,立法和司法要遵循确定而公开的程序,能够让社会公众看到法律的存在及其运行的轨迹,弄清楚法律的含义。而且,这种“可见性”并不是说社会公众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它还包含更广泛的内容,那就是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和提出意见,广泛听取和吸纳民意作为基础。另一方面,还要使立法和司法受到公众的“审视”。也就是说,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法律进行解读和评判。立法者所建立的规则以及司法者所作出的裁决,应当吸纳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并将其在法律中固定下来,而不是背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同样,这种“可审视性”也有更深层次的要求,即那些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法律和裁决能够被社会公众发现,允许社会公众将他们与那些“良法”、“公正的裁决”区隔开来,并根据人们的要求得到纠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实现法律的权威,就要“引领和推动”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而不是将法律“强加”给人们。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实现立法和执法的“可见性”、“可审视性”。对此,我们可以用一句富有诗性的语言来概括,那就是:法治就像植物一样,在阳光下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黄永20世纪90年代,美国纽约大学心理学系和法学院教授汤姆·泰勒在芝加哥地区进行了一项关于“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研究,该项研究特别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对公民是否守法有着独立的影响。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是西方法哲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在西方文明史的各个时期,尤其是近代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备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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