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审判中的五必查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孙颖为我们介绍涉外刑事审判中的“五必查”。 涉外刑事审判是我国向世界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张特殊的司法名片,也是我国对外司法交流的一扇独特的法治窗口。 自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涉外刑事案件下放基层法院以来,我一直从事涉外刑事审判工作,先后办结涉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科特迪瓦、乌干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尼日利亚等20余国计50余件涉外刑事案件,总结出涉外刑事审判中的“五必查”。 01 查身份 对被告人身份、国籍的查明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国人的国籍原则上以入境时(使用)的有效证件(护照)为准,具体可以表现为出入境提供的附护照信息的《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全项)》。 2.对于被告人入境时所持的身份,可以向我国警方在各辖区的出入境管理处请求协助核查身份。 3.对于外国籍被告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使领馆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自报不实,一般会先与市高院外事办沟通,并在使领馆会见过程中再加以确认。 4.对于已查明是持伪造护照入境等国籍不明的情况,国籍的认定就不能再按照其所持有的伪造护照认定,可以先按其自报的国籍暂定,再根据我国警方或外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 5.在查明国籍的同时,被告人在中国的就业、就学等情况也必须查明。如果是有工作的,要查明工作单位名称、职务,如果是就学的,要有学籍证明,这涉及后续缓刑、附加刑驱逐出境等能否适用的审核。 02 查名称 涉外法律文书在名称的使用上有其特殊要求,比如文书的标题处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现的外国国家名应用官方全称,如应使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不是“英国”。特别容易出差错的是人名表述,一些法律文书中对于外国籍人的姓名通篇使用英文表述,这种做法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但司法实践中,外国人的中文译名比较混乱,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的中文译名,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为此,我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出现过的中文译名,梳理出几条规则,以供参考: 1.中国人入籍外国的,可以直接用其原来的中文名; 2.外国人到中国后,有官方认可(如驾照、学籍上使用)的中文名的,用该中文名,这能与其在中国的经历相匹配; 3.外国人到中国后,给自己起了中文名,而且平时也在用的,直接沿用;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根据护照上的外文名音译成中文; 5.办案过程中,中文名尽可能保持一致,特别是要注意看守所登记的中文名,以便于检索和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6.信息输入时,要先输中文名,然后在括号里标注外文名。 需要指出的是,各个国家外文名的排列顺序可能会不一样,不是所有国家的外文名都是名在前、姓在后,要尊重被告人本国、本民族的习惯。除了前面所述的人名以外,涉及的外文名称也应使用翻译的中文,可在随后括号内加注外文。关于翻译件的外语文本,按照被告人之前确认使用的诉讼语言。 同时,考虑到各单位在外国人的中文译名上可能不一致,建议在坚持诉讼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原则的同时,增强一定的灵活性,在数据交互、与外单位的对接等领域可依护照信息上的护照号码和英文名。 03 查边控 边控是针对限制出境的对象,包括未羁押的被告人、必须到庭的证人。边控的有效期是3个月。对于未被羁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必须办理边控。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涉外案件的外国籍被告人在未被边控的情况下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由此面临案件受理后被告人脱逃的风险。 此外,对于之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如果改变强制措施予以羁押,必须及时报告市高院外事办,由市高院外事办通报使领馆。 04 查证据 在对涉外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时,有些容易被忽略但又相当重要的点: 1.要注意案卷中没有混入诸如侦查手段等具有敏感内容的材料,同时在电子扫描卷中也不能混入; 2.电子数据要有合法来源,如果是外文,比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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